周燕生与XX祥、王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1

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

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燕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燕生负担。审判员  阮红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