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被扶养人年赔偿总额已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故本案中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为360,720.00元。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误工损失,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各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的,予以支持,超出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的,不予支持。原告邹佳希、胡茶香、张纪怀、张紫嫣各项损失依法核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人民币587,720.00元(按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00元计算,29,386.00元/年×20年);2、丧葬费人民币25,707.50元(按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1,415.00元计算,51,415.00元/年÷12×6个月);3、被扶养人生活费:360,720.00元(按2017年度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20,040.00元标准计算,20,040.00元×18年=360,720.00元);4、交通费酌定人民币4,000.00元;5、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损失合计1,028,147.50元。原告邹佳希、胡茶香、张纪怀、张紫嫣的损失首先由人保武汉电子营业部在交强险死亡赔偿责任范围内赔付110,000.00元,交强险赔付不足的部分918,147.50元(1,028,147.50元-110,000.00元)由被告王哲按照过错程度赔付70%,被告王哲承担的损失可由人保武汉电子营业部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依法赔付,计642,703.25元(918,147.50元×70%)。商业三责险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王哲承担。因被告王哲已赔付原告230,000.00元,故其不再承担赔付责任。因受害人张晓东系“北京牌”无号牌轿车的驾驶员,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
第二十一条、
十一条、第四十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张晓东属于被保险人,依法不应当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畴。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条的规定,张晓东属于被保险人,依法不应当适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畴。被告的答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
第十七条第三款、
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之
第二十八条、
规定,判决如下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支付邹佳希、胡茶香、张纪怀、张紫嫣保险赔款110,000.00元、在商业三责险范围内支付邹佳希、胡茶香、张纪怀、张紫嫣保险赔款500,000.00元,合计610,000.00元。二、驳回邹佳希、胡茶香、张纪怀、张紫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051.00元,减半收取7,025.50元,由被告王哲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待本判决生效后由其直接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市的当事人,请到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办理现金交费手续,并将交费凭证复印件送交本院。外阜当事人交费可通过转账或汇款,收款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鄂州市分行鄂城支行,账号:17×××61,请在汇款用途上注明“法院诉讼费”字样,汇款后将汇款凭证传真至本院,传真号为:0711-3357122。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熊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