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海与李明玉、李井玉、李书荣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明海负担。审 判 长  潘微微人民陪审员  李文竹人民陪审员  姜秋月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艳梅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