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二十六条、《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大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旭哲借款40,000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大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旭哲借款40,000元;二、被告刘小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刘旭哲负担21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刘旭哲负担210元,孙大增、刘小凯负担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增刚审 判 员 程洪斌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豪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