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旭哲与孙大增、刘小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二百零五条、

二百零五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

百零六条、第二百

第二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第

第十九条、

二十一条、第

第二十一条、

二十六条、《中

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大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旭哲借款40,000元;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大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旭哲借款40,000元;二、被告刘小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刘旭哲负担210元,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刘旭哲负担210元,孙大增、刘小凯负担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庞增刚审 判 员  程洪斌人民陪审员  王贝贝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豪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