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磊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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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二○年六

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二○○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二○年六月十三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运忠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