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九
第九十七条、
十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七条、
零七条、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九条、
九条、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和杭州卡当礼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代邮操作合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和杭州卡当礼品有限公司签订的《代邮操作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二、杭州卡当礼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价款218549.23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三、驳回杭州萧申快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78元,减半收取2289元,由杭州卡当礼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郦金晶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步佳怡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