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十六条、第二
第二十二条、
十二条、第四十
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
第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八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第二十条、
条、第二十二
第二十一条、
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
第二十四条、
款,《中华人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
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吉回族自治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麻银菊医疗费11064.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60元、残疾赔偿金136356元、误工费15436.99元、护理费7718.49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为175385.56元,具体给付方式为:给付原告麻银菊170226.77元,给付被告刘世龙5158.79元(9677.79元-2500元-2019元);二、被告刘世龙赔偿原告麻银菊法医鉴定费2500元,与其垫付款折抵,不再给付;三、驳回原告麻银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4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21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麻银菊负担105元,被告刘世龙负担2019元,与其垫付款折抵,不再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玲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