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青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

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五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

十二条罚金数额、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

三条罚金缴纳期限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晓青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刘志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祝伟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