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7

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 

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智  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陈志健(代)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