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孙小英与被执行人龙记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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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仲裁委员会铜仲裁决字(2013)第35号仲裁
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仲裁委员会铜仲裁决字(2013)第3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卫宁审 判 员 李 峰代理审判员 刘明旗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海霞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