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
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恢1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
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5执恢14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谭 龙执行员 高志文执行员 李志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黎乐东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