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
第十条、
条、第三十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英、杨秀芝、李学文于判决生效后在继承李才遗产范围内将李才
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宝英、杨秀芝、李学文于判决生效后在继承李才遗产范围内将李才生前所欠原告齐武的聚乙烯再生颗粒料款480000元立即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李宝英、杨秀芝、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0元由被告李宝英、杨秀芝、李学文负担,同上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宗 声人民陪审员 张晓英人民陪审员 高 源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付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