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凤林与李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

第六十三条、

十三条、第六十

第六十四条、

四条、第六十六

第六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江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爱彬借款5356元及利

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江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爱彬借款5356元及利息(以5356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7年05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江民负担。如不服本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江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瑞海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郝飞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