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万强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万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万强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玲审判员 郭 宇审判员 朱 靖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房利甲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