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
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邢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反的证据,据此本院认定石成金与邢岩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邢岩应当按照生效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故石成金要求邢岩偿还欠款65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
第六十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
第一百零七条、
七条、第二百零六
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邢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石成金欠款6500
(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邢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石成金欠款65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3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5.00元,减半收取713.00元,由邢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多 广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鑫程速录员梁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