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与刘某1、刘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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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5元,保全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45元,保全费36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丽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姗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