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茂同、刘卫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第一百零一条、

一百零一条、第一

第一百零二条、

百零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

第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王茂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被申请

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王茂同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卫华所属的“鲁荣渔55096号”渔船,保全期限2019年9月15日,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三、责令刘卫华向本院提供人民币35000元或其他等额有效担保。案件申请费人民币370元,由王茂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孙 鹏审判员 丁启学审判员 李俊锋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