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方越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其稳、吴国强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

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方越公司与张其稳之间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方越公司举证送货单,要求张其稳支付水泥货款。张其稳在该送货单上签名,结合吴国强出具的便函,二审法院认定方越公司与张其稳之间存在水泥买卖合同关系,并无不当。虽然吴国强曾委托律师向张其稳发函,载明“你以收取方桩的名义,从吴国强处收取款项16万元和拉走水泥132吨、钢材28吨”,但方越公司认可其委托吴国强向张其稳催要货款的事实。从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来看,法院认定的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并非张其稳主张的承揽合同纠纷。至于张其稳在该案庭审中自己陈述16万元系加工款性质,属于其单方陈述,吴国强对此不予认可,该陈述不足以推翻张其稳为水泥购买人的事实。同时,张其稳也未举证证明其向吴国强交付方桩的数量,故其从材料款和其所称的16万元之间的差异主张张其稳与吴国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不能成立。张其稳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证据即便属实,也不能证明其申请再审理由成立。对于张其稳调查取证的申请,因吴国强与孙银根之间的往来与张其稳所涉本案并无关联性,故对张其稳的调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其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

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其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晓娟审判员  陈志明审判员  孔 萍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