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与李月梅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六十条第一款、

六十条第一款、第一

第一百零七条、

百零七条、第一百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一十三条、第二百一

第二百一十二条、

十二条、第二百二十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六条、第二百三十五

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

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月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下:一、被告李月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返还车牌号闽D×××××的启辰牌小型轿车一部;二、被告李月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继续占有租赁车辆期间的使用费(使用费按照平日租金每天78元和周末租金每天108元的2倍标准,从2017年2月27日起计算至返还车辆之日止,已付款项1789元应从中扣除);三、驳回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李月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8元减半收取209元,由被告李月梅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庆东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雅鑫《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

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javascript:SLC(6384,0)?)》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

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

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

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