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的规定,综合分析本案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后果、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等
十条的规定,综合分析本案赔偿义务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及后果、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本院支持2000元。综上,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共计125442.47元。因被告贾红山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而交强险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强制实行的法定险种,就是为确保因被保险车辆的致害行为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即为被保险人和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的利益而制定的保险。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
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孙日香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
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原告孙日香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56892元、误工费6354.73元、护理费3563.4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车损1015元,共计80425.13元。对原告孙日香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的超出交强险以外的损失45017.34元,依法由被告贾红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贾红山驾驶的车辆同时在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
第十六条关于“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
条关于“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不足部分,先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之规定及投保人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之间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额度范围内承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主张,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评估费、复印费不属于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但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5017.34元。综上所诉,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合理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
第十七条、
条、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条、
第一款、第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二条、
一款、第二十五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最高人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
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日香各项损失80425.1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日香其他损失45017.3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孙日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孙日香负担16
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原告孙日香负担16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丘支公司负担27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传孝人民陪审员 赵学龙人民陪审员 赵学玉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旭法律条文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
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
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
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
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
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
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
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交
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