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六十条、第一
第一百九十六条、
百九十六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
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长山、曹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长山、曹汉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贷款借款本金141116.92元,截止2017年8月2日的利息人民币3906.57元、逾期利息人民币281.95元及2017年8月2日以后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41116.92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对被告陈长山所有的车牌号为吉AKN7**、发动机号为80197500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被告陈长山、曹汉英
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3元,由被告陈长山、曹汉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蕾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帅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