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程建强与被告李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8

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建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程建强负担。如不

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程建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程建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娜代理审判员 雷 君人民陪审员 陈志民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成珊珊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