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喜非法经营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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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七十八条、第七
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
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喜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
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立喜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人民陪审员 胡志春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菁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