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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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
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李某1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1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文波人民陪审员 郭志东人民陪审员 莫少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管瑞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