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8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位于邯郸市开发

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位于邯郸市开发区世纪大街××号鑫域国际小区不属于丛台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一十九条、

百一十九条、第一百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鑫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

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北鑫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长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冀 红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

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

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九条第(二)项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