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
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
十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 萌代理审判员 许晓娟人民陪审员 李文娣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利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