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纪炜归还原告沈华斌借款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863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纪炜归还原告沈华斌借款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863.0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暂计至2017年5月24日,其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被告钟纪炜负担,限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被告钟纪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贝海滨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谈晓丽代书 记员 周云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