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华斌与钟纪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二

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纪炜归还原告沈华斌借款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863

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纪炜归还原告沈华斌借款10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3863.01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10月1日暂计至2017年5月24日,其后利息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被告钟纪炜负担,限

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7元,由被告钟纪炜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贝海滨人民陪审员  黄 健人民陪审员  周培荣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谈晓丽代书 记员  周云凯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