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打石信用社与夏东华、汪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0

第一百零七条、

一百零七条、第一

第一百一十二条、

百一十二条、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六条、

九十六条、第二百零

第二百零五条、

五条、第二百零七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四条第一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第(二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项、第五十三条,《最高

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

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东华、汪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株洲县农村

判决如下:一、被告夏东华、汪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打石信用社偿还贷款本金250000元并支付利息64997.50元(暂计算至2017年5月13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夏东华、汪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打石信用社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7950元;三、若被告夏东华、汪纯未向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打石信用社及时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打石信用社有权对被告夏东华、汪纯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路皮鞋厂院内1栋70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打石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32元,减半收取3216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32元,减半收取3216元,由被告夏东华、汪纯共同承担2968元,由原告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打石信用社承担24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户名:株洲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帐号:5017330100016,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株洲金汇支行)。逾期未缴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审判员 吴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潇俐附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

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

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

第三十三条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

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

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

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第十九条第三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

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