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八条、
一百一十八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
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荣长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
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荣长妹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陈荣长妹负担。审 判 员 邱 日 鑫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 枫 彬书 记 员 饶长汀妹附注: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
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
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
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PAGE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