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光学与刘有元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刘有元应在收到仔猪时同时支付货款。故扣除已给付20000元,刘有元还

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买受人刘有元应在收到仔猪时同时支付货款。故扣除已给付20000元,刘有元还应给付剩余货款35800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十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

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有元给付原告闵光学货款358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有元给付原告闵光学货款35800元,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刘有元承担。如不

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刘有元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万敏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