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石家庄市信合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

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信合盛公司与汇融银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信合盛公司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汇融银行,信合盛公司通知了债务人中嘉信公司、河北顺邦物流有限公司,信合盛公司也书面认可汇融银行取得该债权,汇融银行作为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

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第一条、

第九条规定

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

,裁定如下:变更石家庄汇融农村合作银行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何东华审判员  王珊珊审判员  高福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王 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