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霞与叶照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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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文霞负担。审判员 孙治国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书记员 彭润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