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四川省龙建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

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遂船人社监处决字[2016]

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遂宁市船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遂船人社监处决字[2016]第138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安小玲人民陪审员  邓小华人民陪审员  李爱萍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 瑶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