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与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5

第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一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

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本诉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翟某某的诉讼请求。本诉

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本诉原告许某某的诉讼请求。二、驳回反诉原告翟某某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75元,由许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海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闫凯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