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文武与曹茂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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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三条、
一百四十三条、第一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文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
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文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施文武负担。审 判 长 张 昱人民陪审员 丁礼义人民陪审员 丁丽纲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楼赛赛?PAGE?-1-?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