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道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彭某甲、黄某、彭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

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和第五

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彭某甲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道县农村商

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可撤销的情形,因此,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彭某甲因资金周转向原告道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10万元,被告黄某、彭某乙提供抵押担保,被告彭某甲、黄某、彭某乙应当共同按照约定偿还该借款。借款到期后,三被告拒不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实属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

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

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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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彭某甲、黄某、彭某乙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道县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忠改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唐艺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

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债务履

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

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