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4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屈某撤回对被告牛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屈某承担。审判员  崔丽霞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