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欺诈性质,不应当退一赔三。(一)关于“远航木业”,网店是李志远个人开
五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具有欺诈性质,不应当退一赔三。(一)关于“远航木业”,网店是李志远个人开的,而“远航木业”仅仅是网店名称,淘宝网平台不要求卖家必须以注册登记的名称作为店名,答辩人也没有向陈伟称“远航木业”是产品的生产厂商,只是用“远航木业”这个店来销售品牌商品,且在网页的“品牌”一栏中明确注明沙发品牌是“蓉思墁”,不存在以假充真。(二)关于沙发布料,答辩人在网页上明确是“北欧风格亚麻布艺沙发”,陈伟购买的是棉麻面料沙发,而德国进口DAWEE技术所做的沙发是植绒面料沙发,与陈伟的棉麻面料沙发并非同一产品。凭生活常识也能够想到,如果沙发材料均是德国进口,并且还免费从广东远距离托运到吉林,怎么可能只卖5080元,要知道沙发从广东运到吉林的运费都需要一千多元。(三)关于陈伟称沙发无合格证是故意栽赃,答辩人所售出的每一件沙发均随附有合格证,并且在淘宝网页上有显示。(四)关于甲醛含量,陈伟自行在淘宝网上购买的甲醛测试仪,自行对沙发进行测试,因其测试仪是否正常工作、测试方法是否正确无法确定,故其测试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其并没有通过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专业测试,因此其出示的测试值不具有合法性,不应当作为认定甲醛含量的依据。(五)关于布料的防水性,陈伟所出示的图片能明白显示洒在沙发上的水会凝为水珠,与答辩人网页上的图片大体一致,说明该面料具有一定的防水性,答辩人并未虚假宣传。当然,沙发面料毕竟是棉麻面料,与雨衣等绝对防水的材质完全不同,不可能做到绝对防水,这也是生活常识。陈伟在购买时也未对沙发的防水性做特别要求,故其认为防水性极差只是个人判断,不足为据。(六)关于框架材质,答辩人在网页上用较大字体注明“外框架采用钢架结构”,并没有称为不锈钢。(七)关于抱枕填充物是否鸭绒,陈伟图中只显示了几根羽毛,并非全部,无法证实填充物的全部材质,而从陈伟提供的图片来看,与答辩人在网页上出出示的图片并无差别,因此不存在欺诈情形。(八)关于“A级木料”,答辩人出售的沙发有钢架结构的,也有木架结构的,木架结构所采用的木料即为宣传图上的“A级木料”,而陈伟购买的是钢架结构,故该图片指向并非陈伟购买的沙发。二、陈伟无中生有,蓄意挑起诉讼,浪费诉讼资源,且在网络上对答辩人及其工作人员谩骂、威胁,滥以维权名义诋毁答辩人,给答辩人带来商业信誉损失。从答辩人出示的沙发购买过程及陈伟“维权”过程可知,陈伟在购买沙发时并无特别要求,答辩人也按照沙发的真实特点对陈伟进行了解说。在陈伟收到沙发后随即以各种理由要求“退款不退货”,可见其是蓄意挑事,在答辩人拒绝了陈伟的无理要求后,陈伟即在网上对答辩人的工作人员进行谩骂、威胁,以答辩人远距离诉讼会带来重大的诉讼成本相威胁,企图迫使答辩人吃亏退款了事。但答辩人知道,如果其敲诈得逞,势必鼓励其对其他商家进行同样的敲诈。为抵制其恶意行为,答辩人不得已面对诉讼。综上所述,陈伟无事挑事、无理缠讼,望贵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陈伟提供的订单信息、货物托运单、工商信息(营业执照、检测报告)、协商历史、购买消息记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2.陈伟提供的广告截图、产品宣传广告、光盘、百度百科材料,本院无法认定该证据的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3.深圳市尚优壹品家具有限公司、李志远提供的检测报告、合格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且陈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4.深圳市尚优壹品家具有限公司、李志远提供的买家秀、买家评论,本院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陈伟在李志远开设的淘宝网店“远航木业”以5080元购买远航木业【超级沙发】北欧风格亚麻布艺沙发大小户型免洗转角家具,并于同日付款至支付宝。2017年5月28日,商品通过物流运至老交通局一楼,托运单显示信息:收货人为陈伟,提货方式为自提。后陈伟以材质与商品描述不符、无产品质量合格证书、无发票、产品广告宣传虚假诱导消费者、面料不防水、甲醛超标、商家有商品保证为由与商家进行协商,要求两倍赔偿、退款不退货,双方协商未果。深圳市尚优壹品家具有限公司、李志远提供的商品检测报告显示所测项目符合QB/T1952.1-2012合格品、GB18401-2010C类产品标准的规定要求,检验合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陈伟主张深圳市尚优壹品家具有限公司、李志远在其网页上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已构成欺诈,但陈伟就其该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尚不充足,本院难以采信,陈伟要求深圳市尚优壹品家具有限公司、李志远退一赔三赔偿其损失的请求本院无法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
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
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元,由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定,判决如下:驳回陈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4元,由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