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范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柳 萍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