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与范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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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应城市鑫龙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雪飞审判员 柳 萍审判员 王 政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