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荣民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2015)荣执字
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5)荣民保字第90-1号民事裁定书、(2015)荣执字第1242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四川元森农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荣县度佳镇灯坡村10、11、12、13、14、15组(林权证号为:×××)的1711.11亩林地中享有的78%的权益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罗锐锋审判员 但崇军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童 毅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