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贵林、长阳放牛坪煤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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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
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贵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贵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士勇审 判 员 苗劲松审 判 员 张原鹏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张宽红书 记 员 杨德蓉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