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30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被羁押的日期后,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玉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 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