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
第五十二条,
十二条,第五十
第五十三条,
三条,第六十七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
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建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先前被羁押的日期后,刑期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玉宝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 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