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东梅与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灵芝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