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东梅与重庆亿口鲜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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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第二款、
十三条第二款、第一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六
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蒲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计25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灵芝 来自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