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军、赵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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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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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赵明价值1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