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三冠食品有限公司与重庆霜浩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12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三冠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三冠食品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国庆审判员  宋丹丹审判员  项江陵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自: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