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宁县杞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与李明宝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9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宁县杞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陶

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宁县杞鑫枸杞苗木专业合作社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陶爱珍代理审判员  罗卫江代理审判员  马 月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唐 荣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