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骆才华 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