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芝与冯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明芝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明芝负担。审判员  付艳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