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芝与冯佩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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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明芝负担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芝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张明芝负担。审判员 付艳芳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书记员 刘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