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根马、闫俊英、刘丽娟与韩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01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

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根马、闫俊英、刘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

百二十条规定,裁定��下:本案按上诉人刘根马、闫俊英、刘丽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伟 艳审 判 员 邬 忠 良代理审判员 乌力吉仗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汪 乾 总 关注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