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与周兴东、姚秀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 · 公布 2017-09-27
下载 HTML
下载本地 PDF
下载本地 Word
文库首页
地图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嘉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静 更多数据:www.macrodatas.cn